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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 [ 2008-8-18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生态立县、旅游活县、环境兴县”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以下简称《四十条》)。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新晃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下列投资要求并在县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四十条》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土地等方式投资,在新晃县境内兴建基础项目和兴办公司,合伙、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土地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以受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投资商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工业、农业、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建设等项目,可实行一定年限的零租金租赁;对不破坏耕作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可租用集体土地并免征临时用地管理费。 第七条 对规划需要或上级支助、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在县级审批和许可权限范围内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旅游业可按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纯收益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第九条 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或在法律规定年限内未开发的,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三、税费政策 第十条 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对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开展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且专项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新增县级财政税收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从实施之年起,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按该企业县级财政税收所得新增部分的20%连续5年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三年,安置本县人员就业达到50—100人的(含100人),在第十一条奖励扶持标准基础上增加2%;达到100—200人的(含200人)增加3%;达到300人以上的增加5%。 第十四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对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贷款额1.5%的财政贴息一年。 第十五条 对县内企业与国内500强企业、民企500强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税收所得部分的20%奖励扶持5年。 第十六条 在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三通”(通水、通电、通路)至厂界。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品牌的单位或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投资项目,均在剔除税收成本后确定具体奖励扶持数额(不含税务机关查补数)。每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九条 投资商在我县范围内审批办证或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相关部门除依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取工本费外,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予以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投资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受理、代理服务、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并由县商务局和审批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落实。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全程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水用电,并在正常情况下电价保持怀化市最低水平,除突发事件外,保证长期稳定供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协调外部环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放“绿色通行卡”,企业运输及工作车辆凭卡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路道上免予违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优化办备案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酒后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警示训诫、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侵害投资商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情况反馈。涉及投资商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快审快结。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投诉电话12342 0745-6222877)。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商发放投资商证。投资商凭投资商证在新晃落户、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 第三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模范守法的投资商,可作为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重点推荐,同时特邀其参加县内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五、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凡引进外来客商或启动本县民间资金在县内新办工业企业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一次性奖励引资人;以商引商,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0万元奖励引资商工业园工业用地1亩。以上奖励方式,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对乡镇引进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的,除上述奖励外,另对乡镇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争取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扶持企业的无偿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受益企业予以引资单位或个人不低于5%的工作经费支持。对引进捐赠款及低息、无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受益企业给予不低于2%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引资人引资属职务行为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减半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单位、各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1个全日制二本以上专业人才并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对人才引进单位或个人予以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县内企业员工脱产技术培训15天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向企业提供培训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引资人、引资商及引资单位的奖励,奖励对象于当年12月10日前自行到县商务局办理申报和确认等相关手续,县商务局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及时对引资单位、引资商和引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县内有一技之长或有经济管理能力的干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带薪留职到县内企业(含民营企业)挂职锻炼(最长不超过5年),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在企业工作的干部在企业领取适当报酬。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直接参与或参股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开发和兴办、领办生产性企业。兴办或领办企业对县级财政有较大贡献的,县人民政府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卓著的,予以提拔重用。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六、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四十条》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事项优惠政策未作明确的,根据企业规模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浮选或者粗加工后直接销售的企业以及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污染排放超过国家规定限制标准的企业不适用《四十条》税费、土地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明显,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或者属战略性投资的重大房地产、商贸物流等开发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县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定的引资合同中约定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督查和奖罚机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年定期对《四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十条》颁布生效后,新进或新办企业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协议涉及晃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继续按晃发[2002]17号文件执行。县委、县政府原颁布未明令废止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与《四十条》相抵触的,以《四十条》为准。本《四十条》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转帖自:新晃公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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